【步驟一】申請資格
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,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一、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:
1.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,有全日照護需要。
2.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。
3.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。
二、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(如下表)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
類別鑑定向度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
1. 平衡機能障礙 |
2. 智能障礙 |
3. 植物人 |
4. 失智症 |
5. 自閉症 |
6. 染色體異常 |
7. 先天代謝異常 |
8. 其他先天缺陷 |
9. 精神病 |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 |
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一、配偶。
二、直系血親。
三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四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五、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【步驟二】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
【步驟三】申請「招募許可函」
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,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,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。
#NAF-005-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
#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。
#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(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)
以下請依個人狀況,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
*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)
*居住證明(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)
*AF-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(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,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)
*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(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)
*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(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,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)
*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(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)
*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(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