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步驟一】申請資格

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,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
 一、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:

      1.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,有全日照護需要。
      2.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。
      3.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。

 二、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(如下表)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

         類別鑑定向度者。
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

1. 平衡機能障礙
2. 智能障礙
3. 植物人
4. 失智症
5. 自閉症
6. 染色體異常
7. 先天代謝異常
8. 其他先天缺陷
9. 精神病
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
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。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。)
12.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
一、配偶。

二、直系血親。

三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。

四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
五、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
【步驟二】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

【步驟三】申請「招募許可函」

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,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,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,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。

  1. #NAF-005-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

  2. #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。

  3. #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(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)

   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,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

  4. *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)

  5. *居住證明(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)

  6. *AF-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(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,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)

  7. *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(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)

  8. *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(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,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)

  9. *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(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)

  10. *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(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