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養護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:
  1.    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。申請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  2.    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。申請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  3.    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。申請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
   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,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。    

應檢附文件:

.勞資會議(備查函&名冊)影本

.縣(市)政府同意設立函文影本

.設立許可證書影本

.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

.統一編配書影本

.法人登記書影本(無則免)